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阳云岩杨学珍丝娃娃富水北路店制售的泡萝卜和泡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泡萝卜:制售日期:2018年07月03日,标称生产单位:贵阳云岩杨学珍丝娃娃富水北路店,抽检日期:2018年07月03日。抽检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2.泡芹菜:制售日期:2018年07月03日,标称生产单位:贵阳云岩杨学珍丝娃娃富水北路店,抽检日期:2018年07月03日。抽检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贵阳云岩杨学珍丝娃娃富水北路店制售的泡萝卜、泡芹菜(制售日期:2018年07月03日)经抽检检验,其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产品质量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行处字〔2018〕第306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在检验报告送达后,积极配合本局立案调查,并主动采取赔付及整改措施。本局本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七)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减轻行政处罚:(七)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