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134号)文件要求,已申请缓缴社保费用的参保企业,最迟于2023年12月31日前补缴到位,在此期限截止前补缴的,免收缓缴期间滞纳金。
贵州社保提醒您,逾期补缴的,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为避免企业错过补缴期,增加企业负担,贵州社保提醒您,请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缓缴期间的社保费用。
缴费方式:社保部门将于12月15日将缓缴费用统一推送至税务部门,企业可按照税务提供方式缴纳费用,也可提前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将缓缴费用推送至税务部门缴费。